打架事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受害人是否还能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全民公众讯(方娜)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因为打架事件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后,但因双方就赔偿未达成协议,受害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被告的一方常常会向法官提出,自己都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了,为什么还要赔偿?喀什市人民法院法官告诉你,这是法律规定!我们来看看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
杨某和刘某均系贩卖水果的小贩,两人摊位相邻,2015年4月初两人因争抢客户发生争执,既而互殴,杨某一拳头打到刘某的鼻子上,造成刘某的鼻子骨折,为此刘某入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七千余元。出院后医院建议刘某全休一周,一周后复查。双方因打架事件被喀什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双方对此处罚决定均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出行政诉讼。因为在公安局办案民警对双方进行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未果,杨某未向刘某赔偿任何费用,故刘某将杨某作为被告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万元。
本案刘某与杨某到法院后,情绪都十分激动互不相让,都认为自己有理,而且杨某认为该打架事件已经在公安局对自己进行了行政拘留,为什么法院还要受理刘某的起诉?经过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杨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赔偿刘某5000元,刘某也自愿放弃部分请求。协议达成后,杨某在期限内主动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刘某。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杨某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仅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其还应对刘某因打架造成鼻子骨折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进行赔偿,因为双方在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并未达成协议,故刘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予以赔偿。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