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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出租房屋不备案 最高罚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15-12-03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海口出租房屋不备案最高罚款5000元

  新华网海口12月3日电(记者王存福)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海口市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备案登记的最高罚款5000元,12月起开始施行的《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规定。

  据介绍,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海口市的最低标准,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6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该条例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将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自行委托他人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如果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即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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