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银行卡在异地遭盗刷,银行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王海芸)李某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16年1月15日发现银行卡里的资金55148元不翼而飞,经银行查询是异地盗刷,而自己从未离开喀什,银行卡也一直未离身,李某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银行卡内资金损失55148元及利息147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储户信息、密码被盗,本案中,李某的银行卡于2016年1月5日至19日在深圳通过网上银行,POS机交易方式转款55148元,而李某的薪金卡在深圳发生交易的同时李某本人在喀什,其无法在喀什及深圳两地出现,亦不能同时在异地进行涉案交易,涉案交易应属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完成的操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某银行卡损失55148元。

  银行不服向喀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李某的银行卡在2016年1月5日就发生了网上交易,银行就发送了短信提示,尽到告知义务,但李某不采取补救措施或打电话95588,放任后续损失发生,至15天后,连续发生38笔交易,卡内资金损失55148元,经银行账单显示,涉案交易均为第三方快捷支付,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名称及账户,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查明:2015年1月5日,李某的银行卡在网上消费支出八笔,从短信清单上可以证实银行在第一时间已经以短信方式通知到李某,但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报案,也未及时通过银行办理挂失,以放任的态度致使损失继续发生,在2016年1月14日16点38分至18点32分,李某银行卡网上消费支出38笔,计5,4341元,虽然李某称其未收到上诉人的短信提示,但从银行提供的银行信使流水单可以证实银行对每笔收支信息全部以短信方式通知到李某,而李某未提供未收到短信提示的相关证据,银行已尽到告知提示的义务,李某在明知银行卡内的现金发生多次支取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其放任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二,从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中反映,本案46笔支出款项均为第三方快捷支付,该种交易方式只要有互联网,绑定银行卡,输入交易密码就能够实现,而不需实物银行卡为交易介质,银行密码具有秘密性、唯一性和专有性,银行交易系统中不会显示持卡人设定的密码,除非本人泄密或者被他人窃取。一审以储蓄合同关系,认定系伪卡复制完成属认定事实错误, 李某的银行卡损失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因银行密码具有秘密性、唯一性和专有性,银行交易系统中不会显示持卡人设定的密码,在收到非本人交易提示短信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到附近的银行或者ATM存款机中存入一笔钱,来证明本人银行卡在持卡人自己手中。然后到附近银行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且报警,以免损失扩大。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卡如持卡人不能举证证明是伪卡或银行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