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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义务帮工受害,被帮工方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7-11-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陈文雯 刘小成)应邀去邻居家帮忙检修线路不幸被电击致死,邻居应否担责、如何担责?2017年10月,湖北黄冈中院民一庭对发生在邻里之间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接受帮工的一方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总损失的40%,其余损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2016年7月20日的上午,姜某居住的房屋停电,他便出门找人修理,在得知邻居郑某是专业电工的情况下,请求郑某去他家帮忙检修,但双方未就是否支付报酬达成口头协议。郑某应邀于2016年7月20日晚7时后到姜某的房屋进行电路检修,在检修过程中7时50分左右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处理,后被送往武汉同济医院抢救治疗,但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外伤及电击伤。

  法院认为,郑某与姜某系邻居,且郑某系专业电工,在无证据证实姜某与郑某就线路检修的报酬达成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主张郑某系应姜某的邀请无偿为姜某检修线路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从法律关系上讲,受害人郑某与房主姜某之间成立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虽然房主姜某在本案中对受害人郑某被电击致死没有明显的过错,但作为被帮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双方责任比例问题,因受害人郑某系专业电工,本应具备良好的安全防护意识和丰富的操作经验,但仍然发生被电击致死的事故,在无证据将事故责任归咎于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郑某操作和防范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此亦应当认定郑某在提供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结合案情最终判令被帮工人姜某承担40% 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判断受害人郑某与房主姜某之间是否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帮工人基于邻里关系、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法律规定义务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的法律责任,对倡导公民之间互帮互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郑某系受到姜某的邀请前往姜某家中帮忙检修电路,双方当事人对郑某检修电路之事没有约定报酬,郑某主要是基于双方之间良好的邻里关系无偿自愿为姜某提供帮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一般而言,帮工人只有在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被帮工人只有在明确拒绝帮工人的情形下才免除赔偿责任但作为受益人仍应承担补偿责任,可见被帮工人承担的责任近似于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帮工人姜某虽对郑某被电击致死没有明显过错,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郑某毕竟系专业电工,在检修线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最终判令其自己承担60%的责任,被帮工人姜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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