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翟光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运用执行信息平台,通过查寻执行线索,成功执结一起看似无法执行的借贷案件。
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冒某、乔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5993元。由于冒某、乔某、李某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局对冒某拥有位于阜康市瑶池路天元阳光水岸小区的房产予以了查封。经依法评估拍卖,先后二次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将冒某拥有的房屋作价220000元,交付申请人李某抵偿欠款225993元。
随后,李某便持法院的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照,发现该房屋被阜康市中国银行阜康支行设定了抵押登记,办理过户须有银行撤销抵押手续。经向银行查询冒某购房时采用的是贷款购房,冒某尚欠三万元房款未还。申请人李某在自凑了二万元的情况下,表示再无力凑够剩余的一万元,导致这个案件在执行了大部的情况下无法结案。
就在申请人一筹莫展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对冒某进行了各类财产的查询,执行法官欣喜的发现冒某名下拥有中国中铁的证卷1200股,现对其予以了冻结。经与结算参与人申万宏源证卷公司阜康营业部接洽,每股8.3元,计算下来这一万元的缺口刚好就有了着落。于是执行法官向申万宏源证卷公司阜康营业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裁定书,促使这个案件得到圆满的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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