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乔燕茹 李彬)进入三月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开展以涉民生案件为重点的春季集中执行活动,加大对涉及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执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阜康市民张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按揭购房一套。后因为经济困难,未能办理入住手续,也再未向房地产公司缴纳垫付款。2016年,该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给付房地产公司垫付款及按揭款。在执行中,执行员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明白了自己在买房时与现在房价的差距的风险应该由自己承担,最终张先生按时缴纳所欠垫付款,并顺利入住新房。
2015年11月13日,胡女士到地下室拿东西,因地下室楼梯陡峭,没有照明,导致其不幸跌落受伤,经医院治疗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阜康市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第三人陈某赔偿胡女士117278.08元,被告阜康市某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此案转入执行阶段,执行员迅速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两个被执行人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决定强制执行,便对两个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十五天。面对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先行缴纳70000万元,剩余赔偿款保证限期付清。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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