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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包装雷同误导消费,这款高仿饮料你喝过吗?

发布时间:2019-11-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你有没有因为包装类似而买错商品的经历?

  比如,想买康师傅,却买成了康帅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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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买营养快线,买回来变成了营养怏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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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买蓝月亮,但是买到了蓝月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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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州中院审理了一件因外观、包装、装潢与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极为相似,而被行政机 关依法处罚的案件,涉及的产品为漯河市华谊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爱宝新一代红牛饮料。

  简要案情:2018年,某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县城辖区内胡某的商行内有待售的漯河市华谊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红牛”饮料,该产品外观、包装、装潢与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极为相似。某县工商局认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遂立案查处。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胡某给予“没收漯河市华谊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爱宝新一代红牛饮料27960罐,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后胡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部特征,被视为商品的外衣,主要发挥着识别作用和广告宣传及美化作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代表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因此在商业上其他企业为了搭便车,往往采取仿冒的行为。为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禁止他人仿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一种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袁蕾蕾)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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