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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寻衅滋事罪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遏止疫情蔓延,全国多地居(村)委会、物业公司、志愿者等自发组织、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但部分地区防疫过程中,出现随意辱骂、殴打防疫人员,任意毁损疫情防控检查站,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这些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一:2020年2月3日13时许,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到村委会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因其在疫情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村支书甘某某和正在该村指导、督办疫情防控工作的马桥镇副镇长徐某对其进行劝告,熊某某拒绝并对二人辱骂,还对徐某进行推搡。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见状便上前拉开熊某某,却被其抓伤右锁骨。随后,熊某某进入办公室,随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机将该村疫情期间口罩发放表、卡点值勤表、入户排查表和镇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点燃烧毁。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当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6日,咸安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2月18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采用在线庭审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而殴打志愿者涉刑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疫情防控,随意辱骂并殴打防疫志愿者,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释法:

  【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你,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请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一线工作人员多一份支持、理解和配合,任性妄为必然付出代价。(李平 高洁琼)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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