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来逢君)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18年9月23日原告耿某在被告临江市某卷饼店工作期间,从楼梯上不慎摔倒将面部摔伤。2019年2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现原告因需要继续治疗,主张后续治疗费用,但被告拒绝支付。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依法提出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该案的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向原告耿某释明法律所支持的工伤费用应该是实际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能在未实际治疗前就预先支付,耿某可以在实际治疗后再行主张,耿某在听了法官的耐心解释后,激动地说:“我明白了,太感谢您了,我回去好好治疗,等实际计算出花了多少钱,再来起诉,谢谢法官。” 庭后,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案解析:所谓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表达不清楚、不全面、不适当时,以及提出的证据不充分时,法官采用发问、提醒、告知等方式,对相关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明确表达其主张,补足未提出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自身欠缺法律知识,致使其表达的诉讼主张和案件事实等不清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理解其要表达的真实意思,甚至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审理,此时,释明权制度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本案中,因为原告耿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依据相关法律,如果原告耿某在没有实际发生工伤后续治疗费的情况下,继续坚持要求被告预先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进而其很可能会不接受最终裁判,浪费司法资源,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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