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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为人带来方便的同时,民间借贷也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群众经常会提出自己不懂法律规定,无法避免诉讼风险,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现就常见的群众疑问进行解答:

  1、给别人出借借款,到让借款人书写欠条还是借条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有区别的。

  2、朋友准备春耕需要用钱问我借钱,我是否需要妻子在借款凭证上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的说就是朋友问你借钱,他说是用于春耕等家庭生产或者日常开销,但是你不能保证你的朋友不骗你,背着妻子借钱赌博之类的,所以谨慎起见还是给她妻子说一下,确实为了家庭生活借钱,亲兄弟还明算账,为了以后友谊长存,夫妻俩都签上名字最保险,事先说清楚总比事后扯皮的强。

  3、朋友问我借钱,让我向他给付现金,行不行

  对于出借人来说,建议最好通过转账形式,现在各个银行都有网银支付功能,使用方便且有支付记录,减少以后出现纠纷无法证明自己已经给付了借款,诉讼时拿不出支付凭证。

  对于借款人来说,最好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网络支付收取借款,是为了避免出现“砍头息”时,你无法证明实际借款本金数额。所谓“砍头息”是指预先从本金里扣除的利息,是借款人在给付款项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作为预先支付利息的部分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以“砍头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现实生活中,伍万以内的借款很多时候出借人提供的是现金,借款人主张借款金额与借条或者欠条的本金数额不一致,就需要提供证据,因为借款凭证是你自己书写的,所以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网络支付平台,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对自己不利。

  4、我要怎么约定利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总体来说,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5、我把钱借给了父母,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父母偿还

  首先,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关系自始不成立。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行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案例:于某与高某系母子关系。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7月28日,于某向高某出具借条四张,均是于某向高某借款,借款金额合计50000元。双方均认可涉案50000元系用于于某生活所需及因病就医。高某并未实际向于某给付借款,是负担了于某看病就医、生活的费用。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高某作为于某的儿子,另案中法院判令高楼向于某支付赡养费,这仅仅是要求其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部分。而高某为其母亲于某支出了生活费、医疗费,也仅是尽到身为人子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于某为七旬老人,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养育高某成年后,应安享晚年,但高某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将其高龄母亲陷于债务困扰之中,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审理本案中优先考虑的因素,综上,高某与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其次,亲属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是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偿还,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关系在内的交易关系,但是涉及直系亲属之间关系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加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齐梦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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