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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及返还方式和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0-06-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不当得利是属于债权中的一种制度,也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但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当已发生不当得利纠纷时,该如何解决,如何返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点: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2、他方受有损失。

  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受益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返还方式有如下两点:

  1、原物返还。

  如果得利方在受损方获得的不当利益是有形物,且在返还时原物存在,则在返还时原则上应原物返还。

  2、金钱偿还。

  这种情况是在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者不存在原物时采用的返还方式。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不当得利是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当然,如果不当得利的是种类物,则只要返还等额的种类物即可。

  那么,说了这么多,不当得利犯法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

  (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周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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