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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横行一方,大安市一“黑老大”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刘云龙)随着“砰”的一声法槌落下,历经七天的开庭审理,经大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合议,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以何某某为首的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6月11日下午3点,大安市人民法院院长赵树杰作为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某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作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分别十四年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黑老大”黑势力初形成

  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在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004年5月,何某某等人在松江河镇借故将当地原社会“头号大哥”滕某砍致重伤,并逃避了法律制裁。从此何某某“一战成名”,成为松江河镇“社会大哥”,之后便陆续纠集有犯罪前科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松江河镇等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犯罪组织势力不断壮大,何某某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区域内逐渐树立了稳固的“江湖地位”。

  “黑”“商”互补,攫取巨额财产

  以被告人何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工程,获取利益;用自己开发的房子强迫抵顶供热公司的入网费和供热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垄断松江河镇的啤酒销售市场,攫取高额利润;多次以黑社会的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获取不义之财;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虚假合同和财务数据获得了银行贷款资格和抵押物品价值审查,非法获取贷款3200万元。20多年来,何某某犯罪组织一面靠“黑”攫取不义之财,一面借“商”壮大犯罪组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至何某某被抓获前,已积累资财近2亿元人民币。

  为非作歹,残害无辜百姓

  2010年因被害人徐某某在何某某之母经营的服装店当店员期间差款一事,何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当众让徐某某爬行学狗叫。四年后又在一歌厅以暴力手段将徐某某殴打,致重度残疾。2010年,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一茶楼相遇,因陈某某无意的一句话,何某某便持刀要捅陈某某。陈某某被迫跳楼逃生,造成右脚跟粉碎性骨折。何某某及其犯罪组织成员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共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20余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10余起,致多人受伤。

  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2011年,何某某团伙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他人,致使有的贷款人被逼逃离松江河镇,有家不敢回。2015年,何某某团伙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原啤酒经销商于某某退出松江河镇市场,垄断了当地啤酒销售。2016年以来,何某某团伙在松江河镇先后开发了4处居民小区,垄断当地“黄金地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强取豪夺合伙人的商业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专案团队办铁案

  由于何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作为吉林省扫黑办督办涉黑案件之一,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高标准、高质量的审理该案,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为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大安市人民法院成立了由院长赵树杰担任审判长,以刑事审判庭庭长孙志峰、副庭长张桂晶为成员的专案合议庭,对该起重大涉黑案件进行重点攻坚,先后召开专案调度会、研判会10余次,对疑难案情及犯罪事实反复研讨,同时制定开庭审理预案和开庭宣判预案,就组织协调、疫情防控、人员安排、警力部署、车辆保证、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做了妥善安排。经过7天奋战,顺利完成了该案的开庭审理工作。

  涉黑案件依法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何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强势地位,组织层级清晰,组织纪律明确,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大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达222页。

  此次公开宣判涉黑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大安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坚决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切实贯彻省高院、白城中院和大安市扫黑办关于“六清”工作及重点涉黑案件办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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