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和法律聊天?能聊一辈子!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从你出生的那一刻开始,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每个年龄点法律所赋予的不同定义。

  0岁以下

  当你还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法律上不能称作“人”,只认为其为“胎儿”,但是尽管如此,民法典还是对你赋予了特别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1岁

  当你还在妈妈怀里嗷嗷待哺的时候,民法典为你和妈妈也提供了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被称为幼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不能单独在马路上行动。

  6-7岁

  当你年满6周岁的时候,你有了一个新的称呼,叫做儿童,这个时候,你就要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啦。由此可见,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8岁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氛围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如果你想骑自行车出行,一定要年满12岁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14-16岁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赋予了保护的一个年龄节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拐骗妇女、儿童罪,未满十四周岁均可成为拐骗的对象。

  16-18岁

  当你年满16岁的时候,你就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使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18岁

  到了18岁这个年龄,你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0-22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女性从20岁开始就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男性则要22岁才能获得其权利。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否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

  25岁

  25岁啦,你的人生迎来了另一种状态。《公证法》规定,凡具有一定条件,并年满25岁-65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55-60岁

  55岁啦,如果你是女性公务员,那么你该退休了。这时候和你年龄相同的男同事们只能在等5年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很多地区对老年人都有特别的优待措施。

  70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年满70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虽然如此,也不要倚老卖老,要做一个善良值得尊敬的老人哦。

  死亡

  你以为你离开之后,法律就没你什么事了么?并不是这样,你的遗产,法律也帮你考虑好啦。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高诗瑶)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