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国务院发文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77条试点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视频]廉洁文化中国行 | 遵义:雄关漫道展新颜.. ·[视频]衣柜里的秘密 ·[视频]深度关注丨春天里的科技盛宴 ·[视频]正风反腐在身边·记者百县行丨 烦心事变舒心事.. ·[视频]深度关注丨同心逐梦 ·[视频]天宫TV | 巳巳如意,开工大吉! ·[视频]乐至记忆|老照片里的旧时光 ·[视频]镜头对准!看《真心英雄》背后的国安故事 ·[视频]深度关注 | 黑土地上看振兴 ·[视频]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视频]我心中的中华文明丨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视频]穿越封锁线(上) ·[视频]国安微短剧《皓月》第三集 ·[视频]江河见证丨奏响保护与发展和谐乐章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廉洁文化中国行 | 遵义:雄关漫道展新颜.. ·[视频]衣柜里的秘密 ·[视频]深度关注丨春天里的科技盛宴 ·[视频]正风反腐在身边·记者百县行丨 烦心事变舒心事.. ·[视频]深度关注丨同心逐梦 ·[视频]天宫TV | 巳巳如意,开工大吉! ·[视频]乐至记忆|老照片里的旧时光 ·[视频]镜头对准!看《真心英雄》背后的国安故事 ·[视频]深度关注 | 黑土地上看振兴 ·[视频]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视频]我心中的中华文明丨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视频]穿越封锁线(上) ·[视频]国安微短剧《皓月》第三集 ·[视频]江河见证丨奏响保护与发展和谐乐章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两高发布办理知识产权刑案司法解释(全文)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高检网  字体大小[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十一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答记者问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解释》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过程,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怎样的?

  答: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从2018年起先后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11个省份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解释》,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有关专家、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律师及公民个人等多方意见。

  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解释。《解释》严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本意,从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司法实践经验,依法明确相关罪状涵义,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问题。《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增加相关情节在定罪标准中的适用,构建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惩治重点。《解释》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重点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明确了罚金刑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坚持凝聚法治共识,充分吸取各方建议。我们认真梳理研判了来自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了充分考虑和吸收,坚持在《解释》中凝聚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解释》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解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

  一是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二是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体系。本着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鉴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卑劣,社会危害性大,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行为,在入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三是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如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全球视频图文新闻

三堂会审丨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健康同行 守护成长”宣教活动走进区四小
健康同行 守护成长
算酒驾吗?3名男子酒后推车500米回家
3名男子酒后推车回家算酒驾吗
深度关注丨守好良田护粮仓
守好良田护粮仓
高质量发展践悟 | 推动廉洁文化融入各行各业
推动廉洁文化融入各行各业
对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零容忍”
对违规干预插手市场“零容忍”
王毅会见安哥拉外长安东尼奥
王毅会见安哥拉外长安东尼奥
全面提速!全国将普及“无痛”分娩服务
“无痛”分娩服务,将全国普及
镜头丨芒种至 盛夏始
芒种至 盛夏始
深度关注丨斩断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链条
斩断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链条
三堂会审丨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深度关注丨“品重柱石”历久弥新
一个人与一座城的故事
监督护航三省市毗邻地区医保联动试点
山水相依 医保互通
王毅会见美国新任驻华大使庞德伟
王毅会见庞德伟
深度关注 | 梦想的远征
梦想的远征
廉洁文化中国行 | 遵义:雄关漫道展新颜
雄关漫道展新颜
6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6月起,这些新规实施
法治副校长进校园 守护美好“未”来
法治副校长进校园 守护美好“未”来..
坐飞机、拍X光辐射大吗?会影响健康吗? |
坐飞机、拍X光辐射影响健康吗
褪黑素类保健食品测定有了新依据!
褪黑素类保健食品测定新依据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踔厉奋发新征程丨数字赋能乡村振兴
数字赋能乡村振兴
探访第二艘国产大型邮轮“爱达·花城号”
第二艘国产大型邮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违规吃喝露头就打
对违规吃喝露头就打
网警重拳打击侵公犯罪|谁在偷窥你的信息?
谁在偷窥你的信息?
谣言背后的“罪与罚”:这些红线绝不能碰
谣言背后的“罪与罚”
2025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举行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
一线见闻 | 厚植企业发展沃土
厚植企业发展沃土
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Wang Yi Holds Talks with Danish Foreign Minister Lars Løkke Rasmussen
Wang Yi Holds Talks with Danish ..
三堂会审丨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健康同行 守护成长”宣教活动走进区四小
健康同行 守护成长
算酒驾吗?3名男子酒后推车500米回家
3名男子酒后推车回家算酒驾吗
深度关注丨守好良田护粮仓
守好良田护粮仓
高质量发展践悟 | 推动廉洁文化融入各行各业
推动廉洁文化融入各行各业
对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零容忍”
对违规干预插手市场“零容忍”
王毅会见安哥拉外长安东尼奥
王毅会见安哥拉外长安东尼奥
全面提速!全国将普及“无痛”分娩服务
“无痛”分娩服务,将全国普及
镜头丨芒种至 盛夏始
芒种至 盛夏始
深度关注丨斩断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链条
斩断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链条
三堂会审丨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深度关注丨“品重柱石”历久弥新
一个人与一座城的故事
监督护航三省市毗邻地区医保联动试点
山水相依 医保互通
王毅会见美国新任驻华大使庞德伟
王毅会见庞德伟
深度关注 | 梦想的远征
梦想的远征
廉洁文化中国行 | 遵义:雄关漫道展新颜
雄关漫道展新颜
6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6月起,这些新规实施
法治副校长进校园 守护美好“未”来
法治副校长进校园 守护美好“未”来..
坐飞机、拍X光辐射大吗?会影响健康吗? |
坐飞机、拍X光辐射影响健康吗
褪黑素类保健食品测定有了新依据!
褪黑素类保健食品测定新依据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踔厉奋发新征程丨数字赋能乡村振兴
数字赋能乡村振兴
探访第二艘国产大型邮轮“爱达·花城号”
第二艘国产大型邮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违规吃喝露头就打
对违规吃喝露头就打
网警重拳打击侵公犯罪|谁在偷窥你的信息?
谁在偷窥你的信息?
谣言背后的“罪与罚”:这些红线绝不能碰
谣言背后的“罪与罚”
2025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举行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
一线见闻 | 厚植企业发展沃土
厚植企业发展沃土
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Wang Yi Holds Talks with Danish Foreign Minister Lars Løkke Rasmussen
Wang Yi Holds Talks with Danish ..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
公众/公民/网民发表评论感言须知:
公众/公民/网民发表评论感言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中国公共传媒、中国公众传媒、中国全民传媒China publics media/中国公众新闻China publics news/中国法制新闻Chinese legal system news等传媒网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全球各国相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各国有关法律、法规,同时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二、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中国公共传媒、中国公众传媒、中国全民传媒China publics media/中国公众新闻China publics news/中国法制新闻Chinese legal system news等传媒网站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四、您在中国公共传媒、中国公众传媒、中国全民传媒China publics media/中国公众新闻China publics news/中国法制新闻Chinese legal system news等传媒网站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公共传媒、中国公众传媒、中国全民传媒China publics media/中国公众新闻China publics news/中国法制新闻Chinese legal system news等传媒网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五、中国公共传媒、中国公众传媒、中国全民传媒China publics media/中国公众新闻China publics news/中国法制新闻Chinese legal system news等传媒网站信息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六、本传媒结合现代网络科技影视文化传媒的新媒体有生力,借助全球互联网主阵地,为社会/公众/民众/公民人才铺垫一个话语权平台,促进国际之间公众/民众/公民对法律、政策、影视文化传媒交流。合法有效地为公众服务!人人都作守法公民。
七、参与本网发表评论感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制作采编部联系,电话:010-89525216。本传媒系列网站中国公众传媒所有辅助网站属多元发布,敬请多提宝贵意见!真诚感谢您对本传媒网的支持帮助与合作交流。众全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主办 :
★★★★★中国/公众/公共/全民/法治/法制/新闻网 经工信部备案:京ICP备11011765号1至52,京公网安备:11011202001678号。
制作采编部/影视采编部/发布广告部/会议服务部/代理部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