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
案情介绍:原告均系某自然人主体,被告为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被告某房产公司在新疆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区某地块开发承建商贸城并对外销售。原告等多人认购了被告开发的商铺并与其签订了《商铺认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为认购方转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时至今日,因被告的一个临时资质到期未完成续期手续致使无法办理网签备案,原告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两年之久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现原告认为是被告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查,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双方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仅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意见不一致。被告认为其不应当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责任在被告方,原告有权依法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王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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