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为了蝇头小利,摊上“非法经营”的大事!

发布时间:2020-12-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李洪成)香烟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所以别看香烟只是小小的一盒,但真不是想卖就能卖的。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姜某非法经营香烟数额达90余万元,仅从中获利2万余元,为了这点蝇头小利摊上了刑事处罚的“大事”!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姜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化市东昌区、柳河县、集安市等地的多个商店内购买成条卷烟。将所购买的卷烟每条加价1-2元出售给其亲属王某,共计贩卖香烟价值9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办案机关扣押的十五条香烟及一部黑色honor手机予以没收。

  关于非法经营罪法条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像汽油、药品、香烟等等商品都属于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数额达到严重度,就要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市场经济活动是自由的,但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一切行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必将为违法、犯罪行为承当相应的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