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武小雅)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有时候因为不知哪里来漏水给楼上楼下双方业主带来困扰,邻里之间矛盾激化,也会产生不少麻烦。日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上楼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一日夜里11点,熟睡的高某忽然听见家里有水声,原来是红黑色的暖气水从高某家中废弃的旧取暖管截口大量涌出,高某情急之下报警。事发同一晚,被告李某家中也出现了漏水现象,李某楼下邻居发现有渗水情况,便找到李某,并及时帮忙拧紧了暖气管线,未给楼下邻居造成太大损失。本案原告高某因屋内泡水,便声称是因被告李某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高某因泡水造成的房屋损失。
本案原告高某住在3单元1楼,被告李某住在2单元4楼,高某、李某现住楼房的采暖管线于1984年铺设,大约2000年另铺设新管道,楼内旧管线没有拆除,但与供暖没有关系,许多住户也因装修方便,将暴露的旧管道截除,经实地摸查,参照1984年该楼的施工设计图,可以明确高某与李某房屋旧取暖管道是相连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虽为同一时间泡水,但李某与高某家是相邻的两个单元,李某家是4楼,高某家是1楼,故高某的损失不是自己造成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李某家虽是相邻单元,但相距较远,经现场勘查,在李某家的废弃供热管线截口倒入15公斤水后,并未流入高某家。已经废弃多年的供热管线已经被居民改造,故当时施工设计图也不能证明问题。本案中高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家中被水浸泡与李某有因果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跑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大家遇到此类事情,应注意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害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寻找漏水原因以控制水源,同时,也对损坏物品要及时进行清理、晾晒、烘干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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