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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6-0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常常面临共同房产分割问题,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所,那么常常会导致婚姻已经破裂的双方为了住所而将就生活在一起,从而引发更多问题。此时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这一规定,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进而保护弱者的利益。

  案例:某甲(男)与某乙(女)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某甲顾及多年情分,与某乙签订协议约定某乙可继续住在甲母名下的房屋内,居住期限为3年,在某乙居住期间,某甲不可无故要求某乙腾离该房。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将甲母的房子约定给某乙居住,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该房虽是甲母所有,但是一直由甲乙夫妻二人居住,甲母对于此事知情且在乙居住近一年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那么该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就是典型的约定居住权,对于弱者的权益予以保护,协议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然合法有效。

  法官释法:

  居住权的定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能为占有和使用,不具备收益的权能。

  居住权的产生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去;(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居住权产生的方式是通过合同或者是遗嘱的形式。

  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经过登记设立后,具有对世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属于绝对权利,对房屋有较强的支配力。

  居住权的产生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有偿的方式。在设立之后不得转让与继承,因为其具有人身属性,只能由当事人来行使该项权利。

  居住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消灭是通过期限届满或者居住人死亡,只要满足其一就使得居住权消灭。

  正确理解居住权,准确把握其特点,才能够更好地行使该项用益物权,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于聪)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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