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2-07-29  来源:山东高法  字体大小[ ]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01

  基本案情

  2021年初疫情突然加剧,为疫情防控需要尽量减少人员流动,不少地方更是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平时签订书面材料“立字为据”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与此同时,各种防疫物资的需求量剧增,采购也变得困难起来。岳某的工厂因缺少防疫物资无法开工,后岳某经朋友介绍与从事医疗物资采买的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又介绍从事医疗物资贸易的代某与岳某联系,三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后岳某支付160余万元,但各方就履行情况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岳某诉称其与张某、代某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对方未能依约交付货物,现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张某称其仅系居中介绍,并非合同相对方。代某辩称其与张某存在买卖关系,与岳某不存在货物买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方均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他人提交的经核实后也予以认可。承办法官王闯认真审查各方记录,其中张某多为转述对方意见和解释专业术语的内容,岳某与代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涉及买卖医用手套的型号、数量、价格、款项支付等内容。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与代某二人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书,但在微信上就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故可以根据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认定二人订立了医用手套的买卖合同,现代某未能交付货物,岳某主张返还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某偿还原告岳某货款160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承办法官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法官 王闯

  来源: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中国律师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