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一问一答|你的“高温津贴”领到了吗?

发布时间:2022-08-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你的“高温津贴”领到了吗?

  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高温费的月份已经到了

  你领到了吗?

  问:什么是高温津贴?

  答: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即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2012年《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问:什么是防暑降温费?

  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问:发放的时间和条件:

  答: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除了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条件:

  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发放对象为夏季高温时期的全体职工,属企业福利,企业自愿发放,不具有强制性。

  问:高温津贴是工资还是福利待遇?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发放工资时,须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

  问:防暑降温费是福利待遇?

  答:防暑降温费可现金可实物发放,列入福利科目,无论现金或实物形式,员工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上夜班能否领取高温津贴?

  答:根据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无关。

  问:高温津贴是否会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问:主张高温津贴有时效限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温津贴争议应适用特殊时效,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时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因发放高温津贴发生的争议,如何维权?

  答: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高温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因此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可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杨刚 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