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杨蕾)花钱托人办事谋求非法利益,然而,所托之事未能办成,钱款能否要求返还?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三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三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朱某、李某诉称,其三人通过中间人王某认识了孙某,孙某许诺可以为其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让其三人先支付给孙某几万元就可以办妥。2022年1至2月,孙某在王某家中先后收到刘某、朱某、李某给付的现金,孙某给三人出具收条,收条上写明“如事办不成,钱如数返还”。此后,因孙某未完成刘某、朱某、李某三人请托事项并死亡,刘某、朱某、李某遂起诉孙某的继承人,要求返还“办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本案中,三名原告在不具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况下,给付孙某钱财,要求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图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达到其非法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刘某、朱某、李某的起诉。
裁定送达后,办案法官将三名原告召集在一起,集中进行判后释明工作,三名原告均表示不上诉,将认真吸取教训,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相关事宜。
□ 法官说法
有人认为在“人情社会”中,上学、就业、承揽工程无不想通过“靠熟人、找关系”来解决,认为花点钱就可以办成正常办不了的事。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秩序。法院的裁判结果正是对“潜规则”的否定,也给一些心存侥幸的请托人一个重重的警示: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法律的作用是体现公平与正义,而绝不是为不法行为“保驾护航”。但法院裁定驳回请托人的起诉,并不意味着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为,请托人可以通过向纪检检察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等形式,查实其中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或构成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官提醒大家,要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要盲目信任他人,遇事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不可心存侥幸心理。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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