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年事已高,于2020年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表示遗产将来由三个儿子继承,各占三分之一。2021年,张三生病,大儿子和二儿子花费积蓄送老人住院并悉心照顾,但三儿子拒绝照顾老人,也不出钱为老人治病,张三对此十分失望,手写了一份新的遗嘱,表示自己的遗产将来由大儿子和二儿子继承,但是并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2022年,张三去世,三个儿子就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三儿子说:之前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比其他的遗嘱更具有优先效力,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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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以案说法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有明确的的解释,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最新的遗嘱为准,废除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本案中,张三在生病住院后因三儿子不对其进行照顾赡养,重新拟写遗嘱,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继承以新遗嘱为准,遗产由大儿子和二儿子继承。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作者:尹瑞海 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