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迪某是杨某批发超市里雇用的一名员工,2020年6月16日,杨某委托迪某驾驶超市新F-XXXXX号微型车前往某乡镇送货,送完货后迪某驾驶车辆送私人物品时与米某驾驶的新F-XXXXX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米某及驾驶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米某负次要责任。米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杨某及迪某共同承担米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调解,由杨某赔偿米某的经济损失52345元。杨某认为该事故是迪某驾车送私货造成,具有重大过失,其可向迪某追偿,2022年8月,杨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雇主杨某能否向雇员迪某追偿的关键在于,雇员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迪某存在主观故意,且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不能简单地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进行认定,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与民事责任不同。考量迪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工作人员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第一,遵守交通规则是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理性认知,迪某作为受雇送货员,其对于交通安全的认识更应高于普通民众,其应当知晓安全驾驶这一最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第二,迪某驾驶车辆从完成送货任务后,在并未告知店主的情况私自驾车运输私人物品,并不属于工作范畴,同时违反工作制度。据此,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工作人员因存在重大过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起到警示作用,督促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从而维护道路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杨某能否全部额主张已支付的赔偿问题。第一,作为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知晓并预见驾驶车辆送货时可能存在的多种风险,并就风险的发生采取措施进行降低或避免。但杨某雇用迪某期间既未进行过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也没有制定运送货物相关的规章制度,显然存在管理上的缺失;第二,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对该车辆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有最基础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店主杨某并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杨某享有50%追偿权。
经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此次事故中由杨某代为支付的52345元,由杨某承担50%责任即26172元,迪某承担50%责任即26173元。
法官提示:
综合分析本案,认定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并酌情认定追偿比例更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亦约束用人单位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法条键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阿依努尔·阿拜 )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