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2岁的小宝在父母的带领下到A区中医院的社区服务站接种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次日,小宝出现低烧情况并逐渐出现双下肢活动功能障碍,经多家医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平衡功能障碍”。 A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认定小宝的病史和体征考虑病毒感染因素最大,没有足够依据说明是由疫苗接种后引起的。小宝的父母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中医院及药品购进单位A区疾病控制中心、甲市疾病控制中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甲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小宝所出现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与接种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有关,其残疾等级为4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医院在接种疫苗过程中,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中规定的“告知义务”,其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A区疾病控制中心与甲市疾病控制中心不是直接实施注射行为的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中医院赔偿小宝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接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本案中,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意见指出小宝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功能障碍与接种疫苗有关,说明医疗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医院接种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王健龙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