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额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离婚的事由,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次冷静思考以及和好的机会,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不会到法院再次起诉离婚,这表明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不轻易判决离婚是正确的。当然,也确实有部分当事人在六个月期满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仍然坚持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并不是第二次起诉都能判决离婚,所谓的六个月之后就能判决离婚的规则是不存在的。
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新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夫妻感情在前次起诉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约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约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王雨萌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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