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刘为了上下班方便,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单身公寓,跟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两年,但合同中没有对房屋维修问题进行约定。由于房屋装修时间比较久远,房屋很多设备已经老化。小刘在居住过程中,经常遇到热水器漏水、马桶堵塞、电灯坏掉等问题。小刘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或换新,但都被房东拒绝了。为了正常生活需要,小刘只好自己进行维修,但又不知道这
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那么,
出租房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
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出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案例分析:
1.房东在租赁期限内应该保持出租房符合约定的用途,双方合同中没有对房屋维修问题进行特别约定,那么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房东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2.小刘告知房东需要维修,但房东没有履行维修义务,小刘作为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是维修费用还是由房东来承担。
3.小刘住的出租房问题属于设备老旧自然损耗,不属于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损耗的情况,小刘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用承担维修费用。综上,应该由房东承担小刘的维修费用。
(作者:马文婧 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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