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在家,却发生了一件麻烦事”。小钱十分喜欢夜跑,每天晚上吃过晚饭都会坚持到公园散步、夜跑,但最近却发生了一件让他十分头疼的事。
由于每天固定时间外出,被小王发现这个习惯,经过长时间的踩点,小王决定入室盗窃。小王了解到小钱家中养了两只大狗,提前准备了含有麻醉药的肉包子,在翻上墙后将包子扔向了两只大狗。两只狗在吃了包子以后果然倒地不起,小王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于是跳进了小钱的家中,却不想在盗窃结束准备离开时,其中一只狗醒了过来,将小王咬伤,小王只能扔下盗窃物,仓皇离开。
小钱回到家中发现有人来过便查看了自家监控,在了解了事情的全部过程以后,他找到了小王,查看小王受伤情况,却不想小王以被狗咬伤为由,要求小钱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小钱很是气愤,明明是你入室盗窃,我好心关心你,怎么我还要赔偿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说法
本案例中,小钱家是封闭的庭院,不是公共场所,小钱的狗无法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小钱也无法预见入室盗窃,更不会预见狗能咬伤小王。其次,小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才导致了被狗咬伤的结局,与他人无关。因此小钱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相反小王由于盗窃未遂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尹瑞海 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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