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矛盾因何而起?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要求分得去世丈夫10万元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婚姻存续期间,其丈夫手中有张10万元的银行卡,但其丈夫去世后,被告将银行卡中的10万元全部取走,原告认为该10万元应作为遗产共同分配。
被告(原告继子女)答辩称:该笔钱为系其父亲(原告丈夫)与其母亲(已故)的拆迁补偿款,且在临终前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这笔钱作为遗产留给自己。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及其丈夫系再婚家庭,婚后无子女,被告为其丈夫与原配所生,原告丈夫死亡前未立有书面遗嘱。案涉的10万元系原告丈夫与其原配的共同财产。原告丈夫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该10万元留给被告,且有两名见证人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身份、证言真实可信。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的丈夫立下口头遗嘱,且符合口头遗嘱成立要件,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遗产双方已经分配完毕,无需法院进行分配。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作者:张鑫 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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