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一、微信证据种类
根据微信证据的形成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微信协议”等。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微信表情等以图片形式存在的记录。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及转账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比如,可以将该过程录屏,通过光盘或者U盘的方式将该过程的记录提交法院。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比如,在微信页面输入对方的电话号码搜索,查询到对方微信号的信息。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要保证自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三、如何向法官出示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电脑、其他电子设备),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向法院提交的已固定好的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开庭前将所有的内容以录屏的方式存储到光盘或U盘,开庭时方便向法庭提交。
(作者:吴永浩 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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