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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跑水” 楼下“泡汤”,谁为损失“买单”?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杨蕾)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楼商户被淹,祸起楼上

  2022年冬天,因楼栋单元门未关,二楼管道内水表及水管冻裂,导致一楼杨某经营的护肤中心被水浸泡。杨某找到二楼业主与物业公司商讨赔偿情况,双方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杨某将二楼业主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财产损失。

  楼上业主认为与己无关

  二楼业主表示,跑水地点发生在楼道内的管道井,不属于室内跑水,所以自身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承认过错

  物业公司表示,该栋楼在设计时就有专门的管道井,设计及施工时就考虑了冬季使用情况。单元进户门完好,如果正常使用,不会发生管道井内水表及水管冻裂的情形。发生跑水事件后,物业第一时间进行了维修,所以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事发时正值冬季,涉案楼道的单元门在后半夜未关,导致管道井内的水表及水管被冻裂,致使杨某的经营场所内墙面、地板、吊灯、美容仪器、床、被褥等物品被浸泡,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水表及水管爆裂的地点位于楼道内,属于公共领域,二楼业主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对此没有维护、管理等注意义务,其对杨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水表及水管设立在楼道管道井内,但是长时间的低温还是可能会造成爆裂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避免安全隐患发生。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并未尽到上述管理和维护义务,故应依法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后答疑

  法院做出判决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释说明。

  物业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判决,会积极对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也将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楼业主表示,虽然在此案中自己未承担责任,但今后也会随时关注楼栋内公共设施运行情况,若发现安全隐患将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公司,努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原告杨某表示,认可法院判处的各项赔偿损失数额,将会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赔偿事项。

  法官心语

  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友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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