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则笑话:有个小男孩听见大人们说“妻管严”,就去问爸爸什么叫妻管严?只见他爸爸悄悄地趴在他耳朵上说:“等一会你妈出去了,我再告诉你”......
“怕老婆”“妻管严”“耙耳朵”如果是丈夫自愿表现,在小编看来,那是一种美称,是夫妻之间爱的表现;如果是受制于妻子,那可就不是一个和谐家庭该有的样子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两个人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是否还会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特别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保护了那些在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双方同居中出现家庭暴力行为,同样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几何时,小编在网上4G冲浪时,看到过类似向丈夫索要生活费被要求打欠条的新闻,就觉着离谱,但这样看似有些荒唐的事还真不少,有这样遭遇的人大多为“全职太太”或因各种原因被迫辞掉工作居家,丈夫不允许她们“碰钱”,购买任何东西都要“报备”。现在看来这不就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吗?
以上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经济控制行为。所谓经济控制,一般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平等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当一方以生活费为“武器”控制对方经济,或强行干涉另一方工作,以致影响到其正常社会交往时,婚姻家庭的平等关系就已破裂,构成家庭暴力。
在一定的家暴案件中,不少都伴有经济控制行为,但由于大多受害者并不知晓经济控制的概念,使得此类违法行为被忽视,具有长期持续性。 但是,认定经济控制的核心要素是“控制”,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双方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因为夫妻双方本质上还是处在平等的地位。
经济控制的核心一定是控制,这种控制有两层含义:一是加害方通过严格控制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等行为使得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处理权不再平等;二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对受害方人身或精神等方面的实际控制。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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