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鹏和小峰是一起工作多年的同事,也是关系要好的朋友。一天,小鹏告诉小峰自己家中有些急事需要用到一万元来救济,并表示父母会在一个月后将借款还给小峰。由于二人关系良好,彼此相互信任,又见不得兄弟落难,小峰便将一万元借于小鹏,小鹏写了一张自己借款由父母还款的借条。
转眼一个月过去了,小鹏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小峰要求小鹏还钱,可小鹏却说自己暂时没有钱让小峰按照借条找自己的父母还钱。小峰又找到小鹏的父母,两位老人也拒绝还钱,表示这笔借款他们并不知情没有道理偿还。
那么,小峰的钱还能要回来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需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钱,债权人只能让这个成年子女偿还,不能要求这些人的父母还钱,但成年子女的父母同意替子女偿还的除外。本案中,债务人小鹏为成年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其父母不知情且不同意替其偿还的情况下,小鹏与小峰间的债务应由小鹏自己偿还。
(作者:尹瑞海 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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