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程某与肖某婚后生育二女程某平与程某辉,程某在某村有宅基地一块,该宅基地上现有房屋系程某与肖某婚后共同建造。程某平与程某辉在婚后先后将其户口迁出。后肖某与程某先后去世,程某生前立遗嘱一份,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留给其次女程某辉。后因宅基地纠纷,程某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程某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对符合要求的农民进行的一种分配,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本案中,程某名下的宅基地,因属农村集体所有,程某无权处分。对于程某与肖某婚后共同建造的现有房屋,因肖某与程某先后去世,该房屋属于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程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的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原有房屋不允许翻建及新建,只能维修加固,如果房屋倒塌,宅基地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经过承办法官对原告详细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程某辉主动申请撤回了要求继承宅基地的诉讼请求。
(运思静)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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