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只是一家门市,有的雇工多人,有的有字号、有的没字号,那么当纠纷发生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如何主张债权呢?
近日,梅河口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杨某诉称,自2022年7月起,其与刘某的食品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开展商品邮寄业务,截止2023年2月,刘某公司拖欠杨某公司邮寄业务费加购买商品费用合计144241元。其后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公司向其支付欠款144241元。
本案中原告杨某经营的快递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颁发营业执照。杨某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而不能以经营者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杨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总结归纳如下:
无字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
无字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有字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致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有字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时,应当注意维权主体,正确维权。
(作者:刘子熙 作者单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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