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审批表中包含聘用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信息,是否能够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认为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快来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2021年9月15日张某和被告公司人事李某通过BOSS招聘平台面试后,张某于9月16日入职。2021年9月16日张某入职时填写了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张某填写的入职审批表由员工基本信息、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工资、起薪日期、部门经理签字、行政办公室意见、副总经理意见、总经理意见、备注等几部分构成,其中审批表中上部的人员基本信息由张某自行填写,之后的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工资、起薪日期等剩余部分均由被告公司单位填写,在部门经理签字处由李某3签名并加注聘用期限: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工作地点:乌鲁木齐市。行政办公室意见处加注试用期社保缴费由本人自行承担。该审批表落款处无张某签字。张某庭审中提出其仅填写了个人基本信息部分,信息之后关于聘用期限、工作地点等内容为被告公司单位后期自行后补填加后,并未告知张某,故不认可该入职审批表中关于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内容。
法院认为审批表中并无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的构成,因此被告公司在张某填写完毕个人信息后如附加超出审批表构成内容之外的信息,应告知张某或经张某签字确认。本案中未经张某签字确认,且被告公司一直按4000元工资标准向张某发放工资,并不存在张某3个月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张某自行承担的事实。综上,因该填加内容在本案中对张某产生不利后果,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填加超出审批表构成内容之外的不利于张某的信息后向张某告知或经张某确认的事实,故法院对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的有效性不予确认,对被告公司用于证明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具备劳动合同条款的意见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517.24元。被告公司对该判决不认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入职审批表中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内容,且双方分别填写该表的内容后张某未在落款处签字确认,该表由公司持有,张某并未持有, 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公司在审判表中填加的内容认可或进行了确认,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入职审批表是否能作为劳动合同,应当以入职审批表是否包含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以及双方是否对内容进行认可或确认来进行认定。在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如认为入职审批表可能作为劳动合同时,除了与劳动者协商对员工基本信息、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工资、起薪日期、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确认外,千万别忘记让劳动者对其同意的内容在落款处进行签字确认。
(作者:贾菲菲 作者单位: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