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王京宝,男,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10201410162886。
对当事人王京宝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王京宝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4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京宝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京宝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京宝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王京宝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冯明璜,男,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9198910873889。
对当事人冯明璜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6日,本机关向冯明璜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1号),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冯明璜提交的书面听证申请。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在广西北海监狱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2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9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明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冯明璜对该刑事判决书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9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冯明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冯明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莫积奎,男,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310710820。
对当事人莫积奎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1日,本机关向莫积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莫积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莫积奎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莫积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莫积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康忠秀,女,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711555381。
对当事人康忠秀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4日,本机关向康忠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3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康忠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康忠秀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忠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康忠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