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无论是亲戚朋友之间还是企业之间,互借资金应急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因多年来养成的习惯,使得很多人在借钱时没有保留相应证据的意识,往往让对方出具借条就认为万事大吉了,那么,光凭借条能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呢?下面来看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文某某承包了木垒县某小区绿化亮化工程。6月份,马某某、文某某双方经别人介绍认识,文某某将其中路灯安装、电线铺设工程承包给马某某施工,6月15日,文某某向马某某转账工程款100000元。2017年10月7日,文某某向马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马某某现金9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付清。2018年10月9日,双方出具证明一张,内容为:关于某小区安装路灯一事,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从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及债权债务。现原告马某某将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90000元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文某某于2017年6月份才经别人介绍认识,且当时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双方之间并未结成特殊的友谊,那么在此情形下是何种原因让原告主动向被告提供借款,而且若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何在当时对利息避而不谈,原告陈述向被告出借的借款为现金,又是何种原因让原告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针对以上问题,原告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现仅以一张借条尚不足以认定诉争款项必定为借款,而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再者,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明,其内容明确显示,原被告双方之间自2018年10月9日之后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及债权债务,故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进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两个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对是否存在90000元借款各执一词,故原告马某某主张与被告文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其应对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则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官提醒】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双方都需做好证据留存工作,民间借贷虽然多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但其种类之多变,套路之繁杂,难以一一叙述,借贷双方还需多加留心。当事人在资金往来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明确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催要聊天记录等文件,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避免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确保发生纠纷时能更好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李振华 作者单位: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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