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于聪)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发生时,遗产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继承手续,部分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擅自处置或者侵占了遗产。当此类侵害发生时,继承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系王某的子女,王某于2023年8月去世,去世后由王某的姐姐王某丁和哥哥王某戊为其办理了后事。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本、身份证、火化证、工作证、死亡证明等一切证件和手机在王某丁与王某戊手中。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向王某丁与王某戊索要王某的全部证件和手续,但协商未果,故依法起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过程:
受理案件后,法官助理第一时间联系了二被告,但是二被告明显存在抵触心理,电话中很不配合。承办法官联系了当地村的政法委员,在政法委员及村书记的配合下,一同前往二被告所在村寻找他们。
通过沟通了解到,王某生前住院费用及去世后丧葬费都是二人出的,他们想让三原告把这些钱还给他们就同意把王某身份证等返还三原告。但是三原告中有两个子女没成年,说没钱予以偿还,想用王某生前的房子与地抵顶,但是双方之间就抵顶事项无法达成一致。
开庭前,法官在法庭上再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向被告释法明理,现在他们占有王某的相关财产是无法律依据的,理应返还,针对二被告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不能调解解决,需要先将东西返还给三原告再另行提起诉讼。最终二被告主动返还相应财产给三原告,三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二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哥哥和姐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与作为原告的三位子女不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没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遗产,拒不返还,构成侵权,应当予以返还。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