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 专项监督护粮安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借条也会“过期”?主张权利一定要及时!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生活中,很多人出于信任将钱借给亲朋好友,可当借款到期,对方却没有主动还钱,自己又碍于面子,迟迟不去追讨债务,认为反正借条在手,对方迟早都要还钱。

  可是!借条也有“保质期”,借条也会“过期”!借条“过期”,是指超过诉讼时效。那问题来了,借条的“保质期”是多久?超过诉讼时效了,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日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胡女士借款1.5万元,约定同年6月2日还清,可杨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胡女士多次催讨,杨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胡女士碍于邻里关系,直到2023年4月份才将杨某诉至法院。

  胡女士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方借钱时写了借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管过了多少年,这笔债务还在,1.5万元必须得还。可杨某觉得还款期限早已超过,而且这13年里都没人催讨,已经超过案件诉讼时效,自己可以不用再还钱了,请求法院驳回胡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今已逾十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权利要积极行使,避免“过期作废”。

  那如何避免自己的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1.签订补充协议

  及时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会从新的还款计划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三年。

  2.及时催讨并保留证据

  保留催讨债务的通话记录、快递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可以证明债权人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

  3.提供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以非诉方式主张权利

  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从提出请求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5. 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起诉之日起中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作者:张园 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