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借钱
也未用钱
却成了被执行人?
原因竟然是
在他人借款合同中
做了担保人
担保人的责任根据其担保的方式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两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是当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一般担保责任。
1.《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生活中如要发生借款担保事项时,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理性选择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切不可碍于亲戚、朋友关系情面,不计后果,盲目担保,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追偿维权。
(作者:王瑶 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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