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都曾在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法院要求于某、杨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各自名下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记录。于某按照法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显示于某名下已无银行的理财产品。而杨某并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经法院多次释明,其均以名下已无银行理财产品为由,拒绝提交相关交易记录。随后,法院依职权前往银行调取了杨某名下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
经调查发现,杨某在婚后支付10万元购买了银行的某理财产品尚未赎回。面对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杨某坚持称其名下无理财产品,对于该理财产品其表示不清楚。于某要求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本金10万元进行分割,同时认为杨某拒不提供名下理财产品情况,浪费司法资源,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向银行调取的流水明细显示,杨某在婚后支出10万元认购的理财产品,截至财产分割日,未有对该产品的赎回记录,法院认定杨某持有该理财产品,于某要求分割该理财产品的认购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杨某经法院多次释明后仍拒绝提供其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况,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酌情判令杨某向于某支付理财产品分割款6万元。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