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某某为图方便,经常把汽车停放在自家门前未划定停车泊位的道路上。2024年5月某日22时,马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通过彭某某停放车辆道路时,遇对向超速行驶的李某某,由于超速及彭某某违法占道停车影响了路上车辆观察通行等原因,导致了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小汽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医治无效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彭某某、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家属作为原告将彭某某、李某某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余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驾驶员存在“只要我的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的错误认识,若违停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违停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本案中,结合综合事故起因、发生经过及各方过错,彭某某违法占道停车客观上影响了过往车辆观察、通行,且未积极采取措施警示后方车辆实施避让行为,增加了同向车辆的行车危险性,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便未与事故车辆直接发生碰撞,违停一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明、规范、合法、有序停车,是每位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切不可为贪图一时方便或者心存侥幸,占道违法停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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