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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男子诱骗近百名中小学女生,手机藏满未成年人隐私视频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公众号  字体大小[ ]

   5月29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分析冯某某聊天记录,搜索“拍”“幼”等关键词,发现冯某某冒充初中生,专门添加、诱骗或胁迫中小学女生网恋并“隔空猥亵”,其虽不确知未成年人具体年龄但以幼女为猥亵对象目的明确,据此将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猥亵儿童4人追加至猥亵儿童11人、强制猥亵1人。检察机关追查淫秽视频来源,发现系冯某某网上向万某某索要、购买所得,督促公安机关将因犯强奸罪正在服刑的万某某解回审理,并至异地某法院调取万某某手机重新提取聊天记录,查实万某某贩卖以及与李某某等人互换淫秽视频的犯罪行为,依法追诉万某某、李某某二人。推动公安机关对淫秽视频中疑似幼女的图像进行人脸识别、溯源,进一步深挖彻查,向异地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6件,如皋市检察院协同异地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已立案侦查1人。

  10个典型案例如下:

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5月29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警惕网络交友陷阱 协同联动净网护苗 ——严惩利用社交平台侵害未成年人案

  案例二:

  惩治网络欺凌 守护少年成长——王某某侮辱案

  案例三:

  少年打赏被骗 检察监督堵漏——利用网络诈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案

  案例四:

  少年网恋遭遇敲诈 帮教重启阳光人生——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综合履职案

  案例五:

  直播乱象引暴力冲突 检察履职促平台治理——未成年人违规直播检察监督案

  案例六:

  淫秽游戏毒害懵懂少年 协同共治营造清朗空间——周某某、胡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例七:

  出租微信沦为“工具人” 分级处遇铺就“回归路”——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八:

  揭露虚假学习网站伪装 斩断淫秽漫画传播暗流——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案例九:

  新生儿信息遭非法买卖 综合履职守护“掌中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

  编织出行安全网 守护少年无忧途——未成年人网约车出行综合司法保护案

案例一警惕网络交友陷阱协同联动净网护苗——严惩利用社交平台侵害未成年人案

  2022年以来,万某某以互换方式从李某某等处收集淫秽视频,并出售给冯某某等数百人。冯某某通过聊天软件向近百名中小学女生发送淫秽视频,诱骗或胁迫12名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并线下侵害1名幼女。2025年5月,冯某某、万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

  如皋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批准逮捕冯某某后,与公安机关会商,还原、分析冯某某已删除的聊天记录,梳理出其通过聊天软件发送淫秽视频及向部分未成年人索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的记录,增加查处传播淫秽物品、猥亵儿童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分析冯某某聊天记录,搜索“拍”“幼”等关键词,发现冯某某冒充初中生,专门添加、诱骗或胁迫中小学女生网恋并“隔空猥亵”,其虽不确知未成年人具体年龄但以幼女为猥亵对象目的明确,据此将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猥亵儿童4人追加至猥亵儿童11人、强制猥亵1人。检察机关追查淫秽视频来源,发现系冯某某网上向万某某索要、购买所得,督促公安机关将因犯强奸罪正在服刑的万某某解回审理,并至异地某法院调取万某某手机重新提取聊天记录,查实万某某贩卖以及与李某某等人互换淫秽视频的犯罪行为,依法追诉万某某、李某某二人。推动公安机关对淫秽视频中疑似幼女的图像进行人脸识别、溯源,进一步深挖彻查,向异地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6件,如皋市检察院协同异地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已立案侦查1人。

  针对涉案不良信息,如皋市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某聊天软件公司形成备忘录,通过MD5值(文件信息校验码)等删除或阻断传播被害人隐私视频等1133个、照片1009张,封禁冯某某等人聊天软件账号16个,管控以合并聊天记录方式传播淫秽信息的聊天软件账号1547个,累计清除淫秽信息5万余条,推动平台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技术。

  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利用大数据彻查所有衍生共犯和上下游的犯罪行为,协同督促职能部门、网络平台删除“不雅照片、视频”,阻断线上线下传播链条,防止产生次生伤害,共同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二惩治网络欺凌守护少年成长——王某某侮辱案

  2021年7月,李某(女,15岁)向王某某(男,18岁)提出分手,王某某为报复李某,在某社交平台上传李某不雅照片、真实姓名及就读学校,并发动他人转发上述信息或打电话、发短信侮辱李某。截至案发,线上浏览量已达949次、点赞量和评论数共计322条,线下引发大量学生围观指点议论,李某因此出现抑郁自闭症状,不能正常到校学习。

  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性侵案件中发现王某某另有网络侮辱李某的违法犯罪线索,立即建议公安机关阻断违法信息传播。针对李某事后出现抑郁自闭症状及家庭监护不足问题,姜堰区检察院联合妇联对李某进行心理疏导,对其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因网络欺凌传播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难以自行搜集相关证据维权,检察机关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网络侮辱经过、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社会秩序受破坏情况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虽未达到侮辱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的”数量认定标准,但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综合考量网络侮辱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结果、侮辱信息传播范围造成现实危害等,依法适用司法解释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来确定“情节严重”,依法认定王某某构成侮辱罪。同时,考虑该行为严重破坏校园秩序、网络秩序与公众网络安全感,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经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依法由告诉才处理转为适用公诉程序,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构成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检察机关对网络侮辱未成年人亮剑,发现犯罪线索后,及时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犯罪行为,评估实际危害,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依法认定犯罪,启动程序转换,通过司法力量严厉打击网络欺凌,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撑起一片晴空。

 

案例三少年打赏被骗检察监督堵漏——利用网络诈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案

  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在某直播平台物色打赏礼物的未成年人,利用平台可为未成年人打赏退费规则,冒充平台客服私信未成年人,以帮助退还已打赏的钱款为由,引诱未成年人进入其开设的直播间,编造“退款要先刷礼物、否则警察上门登记”等理由,诱骗未成年人在其直播间内充值打赏,骗取10个省市13名未成年人共计36万余元。2025年5月,三人分别被判处八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时积极开展工作,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地域广、查找难度大的特点,与公安机关研究确定侦查路径,经梳理20余部手机、480G电子数据及转账记录,调取平台直播、打赏、提现等记录,被害人由2人追加至13人,诈骗金额由10万元增至36万余元。针对三人先拒不认罪、后又互相包庇的行为,引导公安机关向平台调取直播录屏并进行声纹鉴定,认定三人系共同犯罪。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直播平台账号审核不严、异常内容监测缺位、资金流转监管机制薄弱、举报响应处置滞后等问题,走访直播平台企业进行沟通磋商,于2025年3月制发《检察提示函》,建议平台升级实名认证技术、加强直播及私信内容审核、健全资金流动监管、优化举报及响应机制。该平台迅速落实整改,新增人脸校验拦截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监测异常私信及直播行为并分级处置,限制资金账号绑定数量及提现权限,搭建未成年人专属快速响应服务通道。治理后实现日均拦截未成年人打赏56万次,处理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退款申请超5万次,暂停账号充值消费功能超1.5万个。
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网络诈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深挖漏罪漏犯,严惩犯罪,同时关注网络平台治理漏洞,采用会谈磋商、检察提示函等方式,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筑牢网络保护屏障。

 

案例四少年网恋遭遇敲诈帮教重启阳光人生——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综合履职案

  2021年2月,张某(17岁)在网络交友时落入裸聊陷阱,犯罪团伙通过病毒软件窃取其通讯录,以裸照群发为要挟对其敲诈,张某被迫多方借钱打款。犯罪团伙“榨干”张某后,又继续逼迫其参与犯罪,胁迫张某向被害人肖某(南京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等人发送敲诈信息200余条,犯罪团伙违法所得9.2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张某长期缺乏家庭监管,法律意识淡薄,受到敲诈后未及时寻求帮助,反而在被胁迫后参与犯罪。检察机关迅速组织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指导,评估其一贯表现并综合考量胁从犯、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于2021年12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组建“检察官+社工+公益律师+家庭教育指导师”专业团队,开展远程网络帮教。2022年8月,张某顺利通过考验期,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张某进入技校学习修车技能并自主创业,还积极参与反诈志愿宣传。

  为了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与区委网信办确定“一唐课”网络安全普法重点项目,与学校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建设会商研判机制。丰富“双师讲堂”内容,将裸聊敲诈、假冒“卖茶女”等电信网络诈骗真实案例融入中小学、大学课堂及家长课堂。截至2025年初,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借力公益基金推动辖区5所学校建设校园社工站,联合社工对12名网瘾少年开展个性化干预,帮助解决手机滥用、游戏成瘾等问题;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赋能检察监督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现网约房预订、异常打赏等线索12个,阻断侵害风险3起。

  检察机关就青少年存在的网络交友风险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裸聊陷阱案例写入普法教材,联合学校拍摄反诈微电影、组织学生参演反诈情景剧,推动形成家校社网络协同防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安全底线。

 

案例五直播乱象引暴力冲突检察履职促平台治理——未成年人违规直播检察监督案

  何某(16岁)等人设计谩骂、约架剧本,在某网络平台直播互骂、进行PK,通过低俗直播博取流量,后双方线上虚拟矛盾发展为线下真实冲突,引发数十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何某等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违规直播问题,遂与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联合研判,认为涉案平台未依法履行审核主体责任。经沟通协商、异地征询意见,检察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向该网络公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账户信息动态核验程序,优化网络直播内容审查管理制度,健全防范预警及投诉举报处置机制。该公司全面采纳检察建议,通过加强实名认证、账号画像识别、补充负面样本库等措施,增强账户管控及内容审核。同时,增加人工巡检频次和力度,实现7×24小时全覆盖。

  为持续深化检察建议效能,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联动区委网信办等8个部门成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联盟,针对重点短视频、直播网站开展检查,对发现的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提出7条整改建议。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共护活动,联合发布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三大行动方案,在学校家长等候区、图书馆、心理援助中心等场所建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驿站10处,通过“法治+科技+心理”赋能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提升。

  检察机关就刑事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违规直播行为监管不到位问题,精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网络平台增强主体责任,推动直播监管由“事后处置”向“全链条防控”转变,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清朗、积极健康的网络空间。

 

案例六淫秽游戏毒害懵懂少年协同共治营造清朗空间——周某某、胡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0年4月,倪某某建立某游戏门户网站,发布淫秽色情游戏信息及下载链接,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非法牟利,先后招募周某某(16岁)、胡某(16岁)和多名在校大学生为网站推广人员,通过聊天软件、贴吧等渠道发展网站会员。截至案发,该网站共计上传淫秽色情游戏6688个,注册用户1662042个,其中VIP充值会员324902个,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8579326.8元。

  2024年3月至10月,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倪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对周某某、胡某等9人作相对不起诉。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倪某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全案共计追赃挽损人民币569万余元。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分层分类处理的同时,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经研判发现,近50%的注册会员系未成年人,经与公安机关磋商,督促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对未成年注册者及其家长开展“一对一”提醒教育,对下载过淫秽游戏的未成年人跟踪禁用,采取技术手段阻断淫秽游戏持续危害未成年人。同时,联合网信、文化执法等部门从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履职、法治宣传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引导,开展不良行为精准干预;强化网络文化协同共治,及时阻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传播,防止产生次生问题,为未成年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案例七出租微信沦为“工具人”分级处遇铺就“回归路”——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高中生陈某某(17岁)为牟取利益,出租本人及多名同学的微信号,并负责联络沟通、分发租金及收取管理费,共获利5万余元,本人分得6000余元。经查,上述微信号被用于实施诈骗。

  扬中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该案,核实陈某某与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之间无犯意联络,未参与实施诈骗,但其从微信号频繁被封号等异常状态应该推测出微信号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为赚取租金和管理费出租本人及多名同学的微信号,应当认定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他同学并不明知出租的微信号被用于诈骗,为赚零花钱出租微信号后,一经发现微信号异常均立即不再出租,参与程度不高,尚不够刑事处罚。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联系,对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受人利诱沦为犯罪“工具人”的问题,提醒父母加强监管并由学校予以训导。面对陈某某自幼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后管教缺失的现况,围绕落实监护责任、增进亲子沟通等方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协调由其母亲接回陈某某共同生活并加强教育监管。考虑到陈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其户籍地贵州某县检察机关沟通后,成立由两地未检检察官、司法社工、班主任等共同组成的帮教小组,线下线上一体推进监督考察,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23年陈某某顺利考上了心仪院校。

  针对本案中发现的未成年在校生涉网络犯罪苗头性问题,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开发专题普法课件,推出普法视频《青春不迷“网”》,截至2025年初,已面向辖区内初高中及职业学校集中宣讲46场,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在校生涉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分类分层处理,可以通过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依法惩治等方式,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开展源头预防,依托专题法治巡讲、普法视频展播等形式,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案例八揭露虚假学习网站伪装斩断淫秽漫画传播暗流——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2020年3月至2023年4月,彭某某(17岁)被某聊天软件发布的招聘求职信息吸引后,加入吴某某(另案处理)工作室,被诱导参与搭建淫秽漫画网站,将大量淫秽色情漫画内容投放于互联网进行传播,并在“某作文网”“某美文网”等学习网站嵌入链接,向正常搜索学习资料的中小学生推送,为该淫秽漫画网站引流。截至案发,该网站累计上传淫秽漫画等电子刊物385部,注册会员188.5万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36.8万元。案发后,相关网站立即被关停。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彭某某还涉嫌帮助其他淫秽网站搭建支付结算平台,支付结算金额2234万,非法获利8000元,故依法追诉彭某某非法经营罪。2025年1月,彭某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万元。检察机关经排查了解,辖区内有14名未成年学生生活、学习和健康受到涉案淫秽链接不良影响,遂及时安排“福佑·蓝海湾”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的心理咨询师对上述学生进行干预矫正,帮助他们从心理和行为上摆脱“网络黄毒”。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虚假求职信息暗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陷阱、虚假学习网站涉黄毒害学生等问题,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共同开展为期一年的网络清朗专项行动,将学习网站、网络游戏公告栏等纳入监管范围,将涉及犯罪的流行词、表情包、话术模板录入网络暗语数据库,先后关停、下架涉及淫秽、暴力、低俗等内容的网站89个、视频6000余条。联合人社部门进行网络求职风险提示,借助职业学校、社区等场所加强未成年人求职培训、就业引导。同时通过在25所中小学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通网络举报小程序、配备1400名未成年人安全用网引导员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安全用网意识和能力。

  检察机关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用网安全,从严从重惩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犯罪,深挖隐蔽犯罪线索,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强化学习网站等平台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网络学习环境,降低网络求职风险,共同构建未成年人安全用网坚固防线。

 

案例九新生儿信息遭非法买卖综合履职守护“掌中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李某某利用某软件入侵某公司开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系统,窃取新生儿出生信息26663条,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9175元。吕某通过转卖新生儿出生信息18736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06096元。刘某通过转卖新生儿出生信息5711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

  2023年6月,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8月,李某某等三人被法院分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判决支付赔偿金共计37万余元,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判决已交付执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针对新生儿出生信息网络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向某公司制发风险提示函,建议提高系统安全等级、完善网络保密措施。经磋商,公安机关对购买新生儿出生信息的儿童摄影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联合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信息互通机制,以网络直播、案例讲述等方式共同开展普法宣传。

  大数据时代既有信息共享的红利,又隐藏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危机。新生儿出生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倒卖新生儿出生信息,对新生儿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可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害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平台公司网络安全漏洞,制发风险提示函,帮助提高系统安全等级。针对非法购买新生儿信息的买受方,通过磋商督促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最大化修复受损网络生态,实现预防违法犯罪和保护社会公益的双重目标。

 

案例十编织出行安全网守护少年无忧途——未成年人网约车出行综合司法保护案

  2025年1月5日晚,赵某(女,14岁)独自乘坐网约车自外地返回苏州市相城区,途中驾驶员陈某某以平台定价虚高、线下交易可享优惠为由诱导赵某脱离平台监管进行线下交易,后采用触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对赵某实施猥亵。2025年5月,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以陈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案调研中发现,未成年人独自乘坐网约车存在易被诱骗、被侵害等安全风险。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与区交通运输局、网约车平台企业联合排查,发现未成年人独自深夜乘车、长途远行、目的地异常等高风险场景12项,梳理确定网约车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驾驶员资质审核滞后、线下交易导致平台监管失灵、对未成年人异常乘车风险关注不足等问题8项。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提请苏州市检察院向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移送线索,推动吊销涉案人员从业资质2人,查处违规经营行为8项。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与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制定经营风险清单,向网约车平台企业及驾驶员发放《经营风险提示函》500余份,引导报告未成年人异常乘车情况,消除风险隐患12条。检察机关自主研发从业资质监督模型,发现并移送问题线索15条,编发《未成年人网约车出行安全手册》2000册,开展专题法治教育25场次,受众学生2万余名。

  检察机关立足个案办理,强化类案分析,系统梳理未成年人独自乘坐网约车常见风险与监管漏洞,通过建章立制、数据建模、专题普法等方式,强化跨部门协同,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社会协同的保护合力,全面筑牢未成年人网约车出行安全防线。

中国法制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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