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周秋菊)家事纠纷连着情、牵着法,看似琐碎的家长里短,却关乎家庭和睦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针对子女的大额开支产生的纠纷,承办法官秉持法理与情理相融的审判理念,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和,成功化解双方矛盾。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儿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孩子17岁时,为了应征顺利入伍,在父亲的安排下接受眼部飞秒矫正手术,术前孩子给母亲打电话告知手术事宜,母亲口头表示同意孩子接受手术。术后,双方就手术费用分担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引发诉讼,男方诉称手术费用由自己全额垫付,属于大额医疗支出,要求孩子母亲承担一半的费用,女方辩称离婚时双方共有房屋赠予孩子,房屋租金由男方领取,可用房屋租金抵扣10000元手术费用,剩余费用可由二人分摊,系因男方不肯拿出租金抵扣引发诉讼。男方则表示案涉房屋及收益归孩子所有,不能抵扣手术费用,现手术费用由自己垫付,女方应当承担一半。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争议核心,认为从法律层面说,本案手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必要医疗费用,仅为满足孩子入伍需求的选择性消费,如无父母双方明确、有效的共同合意,法律上不宜强制判令另一方承担该笔费用。但考虑到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机械办案人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影响亲子关系。
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承办法官对双方耐心开展了双向调解。对男方释明法律规定,厘清诉讼风险,引导其理性看待费用分担问题;对女方则从情理、亲情、孩子长远发展角度反复沟通劝导,积极引导女方主动担当父母责任。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疏导、居中调和,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自愿承担部分手术费用,当庭一次性向孩子支付110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家事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本案的妥善处置,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融入了司法温度,有效避免了机械司法带来的矛盾激化,实质性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

法官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抚养费包含子女必要、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对于非疾病治疗类的选择性支出,若无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宜强制另一方分摊,建议离异父母遇事多沟通,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妥善处理子女各类开支问题。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