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贵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欠条”经常出现。但往往人们却容易忽视“借条”与“欠条”的区别。那么,“借条”与“欠条”除了写法上的区别以外,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方面,特别是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又有什么不同呢?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在具体内容的写法上,“借条”与“欠条”均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时间、数额、权利义务承受者即当事人双方名称、事由、履行期限、利息或利息计算方式等,是权利义务双方对上述内容书面形式的具体约定。二者除了书写的名称有所不同外,在具体内容上,二者的区别不容忽视。“借条”与“欠条”一般主要有两种写法:一种是未写履行期限,另一种是写有确切的履行期限。未写履行期限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一时疏忽,或认为没有必要,或者是因为故意不予写明,等等。除在履行期限方面的不同表现形式外,其他方面一般还会体现出具体时间、数额、权利义务人名称、事由、违约责任等。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写有明确的还款日期,在利息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截然不同,往往会因此而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有三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另一种是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第三种是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即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此外,在举证时,二者证明力也有所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而欠条持有人则须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对方否认,还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此类情况时需注意些什么呢?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欠款或借款物的原因、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和数量,金额应使用大写表示,归还时间与欠款付清期限应明确,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必要时,还要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和责任。在书写时主要应注意:文字间应紧凑,不留有多余空间;最好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签名应真实并应当面书立,防止使用其他人签名而拒绝承认;尽量避免使用易产生分歧的语言,保持简洁和语义单一。这样,就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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