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息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力量,理顺关系,及时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及公正执法。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创新检、司合作思路,与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部门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现有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在内的27种情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在立案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如果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9种情形时,应当告知其可以亲自或通过检察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通过检察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检察机关应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在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函告检察机关。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符合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受案情形的,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起转交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对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的抗诉案件,应优先审查、及时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并向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书面回复。(讯息来源: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 张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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