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一名电视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华社记者 李勇 摄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轰动全国,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其焦点无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会不会出现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焦点一: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从陆续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打死林松岭的警察实际上只有齐新和刘力男两人。事发当晚,被害人林松岭及其同伴杨森首先动手,打伤三名警察,然后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还手,将林松岭殴打致死,在场的其他警察并未参与打斗。虽然从新闻的角度而言,“六警察打死青年”的提法更能吸引眼球,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林松岭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
从法律上讲,并非只要死了人就肯定犯故意杀人罪,关键要看具有怎样的主观故意。具体而言,是看其行为表现,如加害手段及工具、加害部位、加害行为有无节制等。该案中,打死人的警察没有使用枪支刀具等凶器(反倒是林松岭用水泥块击打齐新的头部),主要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伤害。而且事发突然,双方之前没有深仇大恨,似乎并无杀人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是妥当的。
焦点二:会不会出现死刑?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规定弹性很大,实践中还需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量刑。
该案中,如果齐新、刘力男等人不具有警察身份,显然只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案件,且未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凶器,判个十多年的有期徒刑是较为合理的。由于打人者具有警察身份,产生了全国性的重大影响,如果仍按最低的十年徒刑来量刑,虽说和法律规定不矛盾,但恐怕难以服众。但是,毕竟被害人林松岭一方首先动手打伤警察,过错在先,对事态扩大负有重要责任,据此情节,判死刑又有些过重。
因此,笔者认为,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三个选项中,选择“无期徒刑”似乎更加适中。当然,在许多人的观念里,觉得只要死了人,就得有人偿命,否则就是“不公”。特别是此案轰动全国,舆论压力甚大,司法机关不管做出哪种选择,恐怕最终都会有人叫好有人叫骂。最终结果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焦点三: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林松岭的同伴杨森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角色。一开始网上热炒“六警察打死大学生”时,杨森和林松岭一样,都被舆论认为是受害者。然而,随着事件真相越来越清晰,特别是现场录像曝光后,网民才发现,原来杨森并非那么“无辜”:首先挑起事端是他,首先动手打人的也是他,在打伤两名警察后又和林松岭一起打第三名警察的还是他。
根据鉴定结果,被杨森打伤的三人中,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属无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中,杨森先后打伤三名警察,恶性较强,并且其行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他,或许当晚的悲剧不会发生。因此,估计对杨森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至于具体会是几年,则得看司法机关的了。
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开庭 3被告人被起诉
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
新华网哈尔滨3月24日电(记者梁书斌、曹霁阳)3月24日,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均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被害人林松岭代理人、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8年10月11日晚,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宴请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峰,同时邀请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奡参加。饭后,6人来到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杨森和林松岭等人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松岭死亡。
2008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洪喜在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涉案的齐新、刘力男、杨森被批捕。根据调查,没有证据证明王金刚、李鑫宇、栾奡、李峰实施了犯罪行为,专案组依法对四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24日在哈尔滨市中院一号大法庭公开审理。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