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规定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举证规则为:“之主张,谁举证”,也即是说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辩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自己的诉辩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但并不是每一个诉讼的举证责任都在提出主张的一方,某些民事案件存在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提出主张一方属于弱势群体,且证据握在对方手中,如果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则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规定: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赵全能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