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可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买卖合同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买卖合同又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如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原、被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混凝土及砂浆,双方对供货的型号、单价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双方补充协议条款约定,双方每月25日对票结算并付清当月发生的全部货款,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尚欠货款341665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却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4166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25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3416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1250元。(作者:丁开丽 侯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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